冯希斌:本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人李爽与其他当事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希斌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黑8109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复议)人李爽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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