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华、刘厚全、龙海全、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河

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华、刘厚全、龙海全、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河:本院受理的诚冶(海南)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华、刘厚全、龙海全、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8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赵明华为(2022)桂0108执28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98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诚冶(海南)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二、追加被告刘厚全为(2022)桂0108执28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98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诚冶(海南)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追加龙海全为(2022)桂0108执28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02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重庆中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诚冶(海南)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诚冶(海南)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赵明华、刘厚全、龙海全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2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