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军:本院受理原告临沂骏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25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骏驰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1035元及利息(利息以7103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4同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骏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00元,共计1878元,由被告邓小军负担1705元,剩余173元由原告临沂骏驰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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