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丽伶: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陆丽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陆丽伶,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108民初1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陆丽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28688001号“旺仔”、第37002571号“旺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陆丽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陆丽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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