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伟建: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被告占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一、被告占伟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526.85元;二、被告占伟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105.3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两项合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占伟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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