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霞、吴光浩:本院受理原告吴保桂与被告吴春霞、吴光浩、许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89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吴春霞、吴光浩、许妃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保桂支付货款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1.29元(原告吴保桂已预交3571.29元),由被告吴春霞、吴光浩、许妃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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