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明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11029号原告广西迈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明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迈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37128.32元;二、被告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迈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11月18日滞纳金为40113.85元,此后以1337128.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迈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西迈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589元,由被告广西本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