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劲翔: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劲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3民初1608号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贺劲翔向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21年10月11日计至2022年1月11日,逾期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2年1月1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21年11月1日计至2021年12月1日,逾期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12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劲翔向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030元,保全费2096.62元,合计8126.62元(原告广西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贺劲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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