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援:本院受理原告郭义良与被告济南佳鑫有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张婷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9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郭义良与被告济南佳鑫有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济南佳鑫有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义良租金2000元、押金1000元、水电押金400元、物业费698元、网费360元、管理费240元、保洁费480元、取暖费150元,共计5328元;三、被告济南佳鑫有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义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2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郭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佳鑫有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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